資訊分類
資訊詳情
檢測資訊-第7期 PAHs簡介
1. 什麽是PAHs
PAHs=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中文稱之為多環芳烴,是由多個苯環所組成的化學物,指分子中含有兩個及兩個以上苯環連在一起的碳氫化合物。
PAHs是石油、煤等燃料及木材、可燃性氣體在不完全燃燒或高溫處理條件下所產生的一類有害物質,通常存在於石化產品、橡膠、塑料、潤滑劑、防鏽油、不完全燃燒的有機化合物中,是環境中重要的致癌物質之一。
2. PAHs的應用及危害
PAHs在工業上大多沒有生產和使用價值,大多數情況下為生產中產生的副產物,但PAHs在其生成、遷移、轉化、降解及產品的使用過程中會通過呼吸、皮膚、消化道進入人體,極大威脅著人類的健康。
PAHs對人體的主要危害部位是呼吸道和皮膚,長期處於PAHs汙染的環境中,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傷害,例如:日光性皮炎、痤瘡性皮炎、毛囊炎及疣狀生物等。
PAHs有很強的生殖毒性、致癌、致突變作用。國際癌研究中心(IARC)(1976年)列出的94中對實驗動物致癌的化合物,其中15中屬於多環芳烴。由於苯並[α]芘是第一個被發現的環境化學致癌物,而且致癌性很強,故常以苯並[α]芘作為多環芳的代表,它占全部致癌性多環芳烴1%-20%。
3. PAHs的法規管控
由於PAHs危害性,很多國家地區出台相關法規來限製產品中出現PAHs,以減少其對人體造成傷害。對多環芳烴(PAHs)的管控要求主要有歐盟REACH法規、德國GS標誌認證等
3.1 REACH附錄XVII法規管控要求
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於2005年11月16日在法國斯特拉斯堡簽署了2005/69/EC指令,並於同年12月9日發布,是76/769/EEC指令的第27次修訂。該指令規定,如果填充油含有PAHs(BaP不能超過1mg/kg或所列出的PAHs(BaP, BeP, BaA, CHR, BbFA, BjFA, BkFA, DBAhA)的總含量不得超過10mg/kg) 超過該濃度,將不得投放市場或用於生產輪胎或輪胎的部件。
此外,自2010年1月1日後,用於翻新的輪胎或輪胎麵,如果含有的填充油超過以上的限值,則不得投放市場。2009年6月1日起,76/769/EEC體係廢止,其附帶的指令被轉移至歐盟REACH法規。
2013年12月7日,歐盟在OJ上發布(EU)No 1272/2013,修訂REACH法規附件VXII 關於PAHs的限製要求。將多環芳烴的限製擴展到直接且長時間或短時間反複與人體接觸或口腔接觸的產品的橡膠或塑膠部件。新要求已從2015年12月27日起生效。新增管控產品包括並不局限於以下範圍,含有8種PAHs中的任何一種,含量超過1mg/kg或0.5mg/kg,將不得投放市場和向公眾供應。
管控產品範圍 |
限值要求 (任一種PAHs) |
受限製的PAHs |
包括並不僅限於以下產品: -運動器材如自行車、高爾夫球杆、球拍 -家居器具、手推車、步行支架 -家用工具 -服裝、鞋類、手套、運動服裝 -表帶、腕帶、麵具、頭箍 |
1mg/kg |
苯並(a)芘(BaP) CAS No.50-32-8 苯並(e)芘(BeP) CAS No.192-97-2 苯並(a)蒽(BaA) CAS No.56-55-3 䓛(CHR) CAS No.218-01-9 苯並(b)熒蒽(BbF) CAS No.205-99-2 苯並(j)熒蒽(BjF) CAS No.205-82-3 苯並 (k)熒蒽(BkF) CAS No.207-08-9 二苯並(a,h)蒽(DBA) CAS No.53-70-3 |
玩具,包括兒童玩具運動器材和兒童用品 |
0.5mg/kg |
3.2 高度關注物質(SVHC-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
REACH 法規要求,如果物品中存在高度關注物質(SVHC)候選清單中的任意一種物質濃度超過0.15(w/w),則需要向物品接收方傳遞相關安全使用信息,如同時該物質每年投放歐盟市場超過1噸,則還須向ECHA進行通報。截止2019年3月,SVHC候選物質清單中共包括14種PAHs, 蒽 (CAS:120-12-7), 蒽油***(CAS: 90640-80-5),蒽油, 蒽湖, 輕油***(CAS: 91995-17-4),蒽油, 蒽糊, 蒽餾分***(CAS: 91995-15-2),蒽油,含蒽量少***(CAS: 90640-82-7),蒽油, 蒽糊***(CAS: 90640-81-6),煤焦油瀝青, 高溫***(CAS: 65996-93-2),苯並芘(CAS: 50-32-8),苯並[a]蒽(CAS: 56-55-3),䓛(CAS: 218-01-9),芘(CAS: 129-00-0,菲(CAS: 85-01-8,熒蒽(CAS: 206-44-0,苯並[k]熒蒽(CAS: 207-08-9)。
3.3 GS管控的PAHs
GS的含義是德語"Geprufte Sicherheit"(安全性已認證),也有"Germany Safety"(德國安全)的意思。GS認證以德國產品安全法(GPGS)為依據,按照歐盟統一標準EN或德國工業標準DIN進行檢測的一種自願性認證,是歐洲市場公認的德國安全認證標誌。
德國安全技術認證中心(ZLS,GS授權機構)經驗交流辦公室(ZEK)AtAV委員會2007年11月20日通過決議,要求在GS標誌認證中強製加入PAHs測試項目,該項規定於2008年4月1日生效。該規定正式實施後,未通過PAHs測試的產品將無法獲得GS認證標誌而順利進入德國。從2008年4月1日起,通過GS認證的所以電子電氣產品強製執行新標準,必須進行16中PAHs測試,對於2008年4月1日前已獲得認證的產品,則必須在1年內進行針對PAHs的風險分析,如不能符合相關規定則撤銷認證。
2011年11月29日發布ZEK01.4-08,將GS標誌要求測試的多環芳烴由16種變成18種;新增的兩種PAHs(苯並(j)熒蒽,苯並(a)芘)目前已在REACH法規附件VXII管控範圍內。ZEK01.4-08從2012年7月1日起強製執行。
德國產品安全委員會(AfPs)於2014年8月4日通過了關於GS標誌認證的PAHs的新文件AfPs GS2014:01 PAK,對PAHs要求進行了大幅修訂。新要求將從2015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現行的PAHs要求(ZEK01.4-08)。管控要求如下:
GS標誌認證的PAHs新要求(mg/kg) |
|||||||
物質 |
類別1 |
類別2 |
類別3 |
||||
玩具 |
其他 |
玩具 |
其他 |
||||
苯並[a]芘 |
<0.2 |
<0.2 |
<0.5 |
<0.5 |
<1 |
||
苯並[e]芘 |
<0.2 |
<0.2 |
<0.5 |
<0.5 |
<1 |
||
苯並[a]蒽 |
<0.2 |
<0.2 |
<0.5 |
<0.5 |
<1 |
||
苯並[b]熒蒽 |
<0.2 |
<0.2 |
<0.5 |
<0.5 |
<1 |
||
苯並[j]熒蒽 |
<0.2 |
<0.2 |
<0.5 |
<0.5 |
<1 |
||
苯並[k]熒蒽 |
<0.2 |
<0.2 |
<0.5 |
<0.5 |
<1 |
||
屈 |
<0.2 |
<0.2 |
<0.5 |
<0.5 |
<1 |
||
二苯並[a,h]蒽 |
<0.2 |
<0.2 |
<0.5 |
<0.5 |
<1 |
||
苯並[g,h,i]苝 |
<0.2 |
<0.2 |
<0.5 |
<0.5 |
<1 |
||
茚苯並[1,2,3-c,d]芘 |
<0.2 |
<0.2 |
<0.5 |
<0.5 |
<1 |
||
苊烯, 苊,芴,菲,芘,蒽,熒蒽 |
總量<1 |
總量<5 |
總量<10 |
總量<20 |
總量<50 |
||
萘 |
<1 |
<2 |
<10 |
||||
18PAHs總量 |
<1 |
<5 |
<10 |
<20 |
<50 |
類別1:可放入口中的材料,或預期和皮膚長時間接觸的玩具材料(超過30秒)
類別2;未包含在類別1中,預期和皮膚接觸時間超過30秒(長時間接觸),或者和皮膚反複短時間接觸的材料
類別3:未包含在類別1和類別2中,預期和皮膚接觸時間不超過30秒(短時間接觸)的材料。
4. PAHs的應對措施
想要產品通過PAHs 的管控要求,要從產品的原材料廠商進行管控,從毛胚布、印染等各個原料及每一種添加劑進行檢測,不要選含有PAHs超標的原材料跟添加劑,對生產過程中的物質進行控製,對成品進行PAHs的檢測。